发布文号: 柳价费字[2000]140号
全市各中小学校: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桂价费字[2000]124号《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和规定,我们两局一委经过调查研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准(柳政办纪[2000]11号)。现对全市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市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是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桂价费字[2000]124号规定及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的。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审批权限在自治区一级,任何部门及学校均无权设置收费项目和擅自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全市各中小学校收费必须按照本通知贯彻执行,并到市物价管理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亮证收费。
二、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的杂费收费标准见下表一:
表一
元/生.期
杂费
表二
元/生.期
学费(含杂费) 备注
(三)借读生借读费、择校生择校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字[2000]124号文执行。
(四)职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330元;实习实验费:文科每生每学期100元;理科每生每学期200元。
三、中小学(含职业高中)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代收费项目:课本费、练习本费、水电费、微机使用费、内宿内膳生工友费、校园安全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体检费。
1、课本费、练习本费。各中小学校只能统一代收经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审定或规定的教学课本和辅导用书及练习册,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出版物、复习资料和其他商品、用品等。
课本费收费标准应以书价为依据,不得附加书价外的任何费用。全市同一年级的课本费标准原则上应该是一致的。其收费标准由市教委统一审定并下达通知全市各中小学校;同时报市物价管理部门备案。练习本费由各校按实际购进成本代收。
2、水电费。水电费主要用在学生教室消耗的水电开支。其收费标准见下表三:
表三:
元/生、期
3、校园安全管理费。学校聘请编外保安人员,对校园内实施巡逻保卫、并专设置学校大门警卫保卫的,可收取校园安全管理费每生每学期8元。不具备此条件的不能收费。
4、自行车保管费:学校专设置有自行车雨棚,并有专人看守的,可按每辆每学期10元收取;未设有雨棚的按每辆车每学期6元收取;参加晚修的另加收5元。不具备此条件的不能收费。
5、微机使用费:对配备微机及配套设置并已用于教学活动的学校,在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下,对使用微机的学生可收取微机使用费。没有开展电教教育的学校及开展了电教教育但没有使用微机的学校不得收取微机使用费。微机使用费的收取由具备有条件的学校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才能收费。
6、内宿内膳生工友费。学校设有学生食堂,并聘请编外厨工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对内宿内膳的学生可收取一定的工友费,以弥补学校经费开支之不足。工友费收费标准由学校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并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可进行收费。
7、学生体检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区医疗收费标准执行。
四、经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中小学阶段的专业性学校(如外语、体育、艺术类等)及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班)收费;由收费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标准,经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可进行收费。
五、收费管理办法:
1、高中学费是高中(含职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以及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充。
2、初中、小学杂费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必须的公共性杂项费,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补充。
3、高中学费及初中、小学杂费:主要用在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以及电教设备费、各种“证书费”、班会费、讲义费等方面的开支。
4、中小学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时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各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各项收费规定,不准超越自治区及本市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各校收费时,必须持证亮证,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及挤占、挪用学费、杂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处分。
六、本通知自2000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