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1999]房字461号
省建委:
你委《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关于我省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取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闽建计(1999)62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97)文190号)的精神,现就我省收取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并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应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工程质量方面发挥作用。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一)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收费标准:
1.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概(预)算的0.1%计取。工程招标咨询的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1998)房字32号)规定执行。
2.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监理费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详见附表),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3.工程保修阶段监理费可参照施工阶段监理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二)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费继续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中外合作、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五、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费主要用于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六、各监理单位要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