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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融安县收取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4 生效日期: 2000-08-2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0]315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请求继续加收库区维护基金的请示》(融政报[20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为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同意你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0]150号)有关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再随销售电量征收,只能从电厂发电环节征收。征收标准核定为按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25元,允许电厂上网电价在现行水平基础上相应提高0.025元。

  三、库区后期扶持基金进入各水电站的发电成本。

  四、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管、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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