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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郧阳地区与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22 生效日期: 1994-10-22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1994]142号

郧阳地区行政公署,十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郧阳地区、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国函【1994】98号)现就郧阳地区与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销郧阳地区,与十堰市实行地、市合并。将原郧阳地区的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划归十堰市管辖。原郧阳地区的丹江口市由十堰市代管。
  二、地、市合并后,市政府的机构,应根据党的十四大和八届人大会议精神,本着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体现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其人员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内调整配备。由省编委组织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下达。
  三、地、市合并后,市人民政府新的组成人员按法律程序产生并任命。
一九九四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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