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政发[1994]142号
郧阳地区行政公署,十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郧阳地区、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国函【1994】98号)现就郧阳地区与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地、市合并后,市政府的机构,应根据党的十四大和八届人大会议精神,本着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体现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其人员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内调整配备。由省编委组织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下达。
三、地、市合并后,市人民政府新的组成人员按法律程序产生并任命。
一九九四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