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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8 生效日期: 2000-09-2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9月16日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促进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7号)和自治区党委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群体性事件的首要环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矛盾纠纷处理不好,一旦引发成群体性事件,不但牵制各级领导的精力,耗费人力、物力、财力,而且还严重危及当地的社会稳定,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阻碍经济的发展。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关键性措施。近年来,我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维护我区的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区一些地方矛盾纠纷仍相当突出,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区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此,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把自治区党委提出的“领导服务质量年”和“化解矛盾纠纷活动年”有机结合起来,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讲政治和维护稳定的高度,把调处矛盾纠纷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作出具体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自治区党委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妥善处理我区历史遗留下来的大部分矛盾纠纷。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坚决按照自治区党委的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力度,加快调解进度,提高调解质量,按时完成任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矛盾纠纷案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摸清底数和情况,分门别类,逐一建档立卡。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解计划和措施。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既要针对一个地区、一个时期的突出问题,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又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健全机制,长期坚持下去。要坚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的制度,县级以上单位每个月召开一次,乡镇、街道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单位要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写清排查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并注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会议纪要要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排查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县(市、区)特别是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和当务之急,因地制宜,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督促检查。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及居(家、村)委会、治保会、调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确分工,层层分解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
  调处矛盾纠纷要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调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各个部门和有关人员,严格实行调解矛盾纠纷责任制。
  (一)各地、各部门内部的矛盾纠纷,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该部门领导负责调处,不允许把本地区、本部门能自行调解的矛盾纠纷推给上级,推向社会。实在调处不了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该部门书面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帮助调解。
  (二)接边地区或跨部门的重大矛盾纠纷,由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或部门领导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了的由相关地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书面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关上级部门协调解决。
  (三)国家、自治区驻各地、市、县(区)单位之间或当地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三大纠纷”案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经当地人民政府调处不能达成协议又不便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调处矛盾纠纷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部门分工如下: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及其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按部门分工牵头负责,企业“三乱”问题,由经贸部门牵头负责;农民负担过重和“三乱”问题,由农业部门牵头,纪检、监察、财政、计划(物价)、法制等部门共同负责;因集资款、“白条”欠款、债券、存储款等不能正常兑付引发的矛盾,由人民政府协调政法、计划、财政、金融等部门共同负责;土地、山林、水利等边界权属及资源纠纷,按矛盾纠纷的性质,分别由民政、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牵头负责;学校问题,凡由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因学校或教育系统以外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教育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因宗教、民族问题引发的矛盾,由统战部门牵头,民委、宗教等部门共同负责;因房地产交易及住房拆迁、建筑施工等城市建设工作引发的问题,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法院、妇联等各负其责;由移民安置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政府移民办牵头负责,所在地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五)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注意全面掌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认真做好协调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四、注意工作方法,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是人民群众内部利益冲突的反映,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去解决。要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把工作做深做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一)以防为主,防患于未然。认真学习和推广“枫桥经验”化解矛盾纠纷的“四前”工作方法,即: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对那些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迅速组织力量,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尽可能将之及时化解,不致酿成事端。
  (二)要深入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人民内部的矛盾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只有深入调查研究,弄清真实情况,才能对症下药。要主动走出去,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特别是深入到矛盾纠纷比较多的地方去,通过个别谈心和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矛盾纠纷的由来和发展,弄清问题的症结所在。要向群众宣传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特别要做好基层干部和关键人员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和大局意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同他们一起商量解决问题的办法,千方百计团结大多数,孤立极少数。
  (三)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对于群众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要求,要千方百计帮助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理由,讲清道理,并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出逐步解决的方案,争取群众的理解。对矛盾纠纷问题,要在深入调查、弄清真相、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作出公正的裁决和处理,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政策法律的严肃性。
  (四)对由于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和依法处置的方针,坚持正面教育,耐心疏导,千方百计疏散群众,平息事态。不能用简单粗暴的办法对待群众,更不能滥用警力对付群众,激化矛盾。与此同时,要严密注视少数不法分子的策划和煽动,及时揭露他们的阴谋,并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制止他们所挑起的打、砸、抢等破坏活动,以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五、严格实行责任制,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调处工作情况的汇报,分析调处工作的形势,解决调处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调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作出决策和部署。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作为“保一方平安”的第一责任人,要经常过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遇到可能影响本地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要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落实,切实解决排查调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党委、政府分管稳定工作的领导是维护稳定的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好调处方案的实施,组织协调各有关方面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
  (二)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改革、发展的形势,深入研究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以后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预测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及时掌握社会动向。特别是那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要跟踪调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广泛搜集社会反映,及时向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并适时组织协调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简称“三大纠纷”)案件的排查调处是我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 77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大调处工作的力度,加快调处工作的进度,提高调处工作的质量,力争用三年时间对全区的“三大纠纷”积案进行集中调处。总的目标和任务是:地、市、县(区)的“三大纠纷”积案调结率要求达到80%以上,新发案件调结率要求达到95%以上。
  (四)要加强督促检查。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督查。对调处矛盾纠纷工作计划和分解给各部门的调解任务,要定期检查、狠抓落实。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要进行挂牌督办,限期化解。对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化解工作过程及其效果,要深入实际进行检查并写出专题报告。对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报的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要建立档案,密切关注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
  (五)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和群防群治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预防和调解作用,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根本性措施。各级党政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调解组织及群防群治网络的建设,做到组织机构、人员、报酬三落实,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构筑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六)要建立奖惩激励机制,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与责任人的政绩、晋级、奖惩、年度考核考评等紧密挂钩,严格检查验收,考评结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和双文明考核总分。对工作得力、成绩显著的,要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报告,在报送党政主要领导的同时,送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材料和评功受奖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酿成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由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中央五部委《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综治委[2000]17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1999]4号)规定,区别责任类别,分级下达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对负有责任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进行责任查究。
  接到《责任查究通知书》的地、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与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进行研究,根据有关规定对查究对象的责任进行调查,根据应负的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调查结果及追究责任的情况在半年内分别报上级综治、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五部门。
  凡被上级综治委下达《责任查究通知书》的责任单位,所在地区的综治委要对其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在一年内取消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推迟一年晋升工资档次,在治安面貌改变之前,取消干部本人评先受奖的资格;受到行政处分的,处分期间还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的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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