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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区直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0 生效日期: 2000-10-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380号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区直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学前教育、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在举行价格听证会基础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区直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区直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元/月)  (元/月)

  二、原管理费改为教育费。上述收费标准为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最高限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根据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按优质优价的原则在规定的最高限内审定。

  三、保育院(幼儿园)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亮证凭票收费。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区直机关保育院(幼儿园)收费,自2000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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