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380号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区直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学前教育、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在举行价格听证会基础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区直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区直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元/月) (元/月)
二、原管理费改为教育费。上述收费标准为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最高限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根据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按优质优价的原则在规定的最高限内审定。
三、保育院(幼儿园)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亮证凭票收费。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区直机关保育院(幼儿园)收费,自2000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