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财法[2003]68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3号)转发给你们,《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保持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3]第56号)中规定的涉及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的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3号)规定,延期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财政部关于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进一步减轻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负担,《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和《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补充通知》(财综明电[2003]2号)中规定的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本通知发布之前,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在优惠政策期内已经上缴国库的政府性基金,从下年度企业应当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中抵扣。
财政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