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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柳州市郊区与柳州地区鹿寨县大岭至浪基洲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4 生效日期: 2000-10-2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精神,我区在1996年开展了全面勘界工作,到2000年6月,已完成省界总任务的99.8%,县界中仅剩地市毗邻的60公里县界未勘定。根据自治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地市的上报材料,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对未勘定的60公里县界进行了研究,并按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从有利于行政边界地区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出发,做出了处理决定。其中对柳州地区鹿寨县与柳州市郊区大岭至浪基洲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做出如下决定:
  一、柳州地区鹿寨县与柳州市郊区大岭至浪基洲地段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从柳江造纸厂东北面一点(座标为X=2704128米、Y=37350900米)起,界线向东偏东南延伸,经154.3高程点以南200米处到99.6高程点西南170米处,再向南经118.2高程点后到114.0高程点西220米处止。界线长度1.91公里。界线以东属鹿寨县管辖,界线以西属柳州市郊区管辖。上述界线已标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94年出版的1:1万比例尺地形图上。图号为:洛埠镇G49G086025。界线的详细走向见附图。

  二、争议双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上述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的稳定。
  本决定中边界线走向的文字叙述如与附图不尽一致的,以附图为准。附图原件在自治区民政厅,有关地市存复印件。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柳州市郊区与柳州地区鹿寨县大岭至浪基洲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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