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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2000/2001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7 生效日期: 2000-11-17
发布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南价[2000]44号

  各县、郊区物价局、糖办、各制糖企业: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发电(2000)17号《关于下达2000/2001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2000/2001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为确保食糖生产的原料供应和调动农民种蔗的积极性,本榨季继续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普通品种糖料蔗的最低保护价为180元/吨。

  二、实行优质加价、劣质减价收购政策。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甘蔗种植结构的优化和调整,本榨季继续实行优质加价、劣质减价收购政策。在最低保护价基础上,新台糖1、16、20号和桂引选83/2、CP80/1827每吨加价20元;新台糖22号和农林8号每吨加价10元;桂糖12号、新台糖2号每吨减价60元;洛古蔗、粤糖71/210、印度331和桂糖8号每吨减价100元。

  三、实行蔗价与糖价联动挂钩管理办法。为逐步完善糖厂与蔗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价格机制,本榨季继续实行蔗价与糖价联动挂钩管理办法。具体为:普通品种糖料蔗收购价180/吨与一级白砂糖的平均出厂价(含税)3100元/吨联动挂钩,糖价每上升100元/吨,蔗价相应增加5元/吨。减价收购的原料蔗以及粤糖63/237和台糖172号不实行联动挂钩,加价收购的糖料蔗除固定加价不变外,仍按挂钩比例联动挂钩。联动价格的审查核定,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关于蔗款兑付问题:要求各糖厂在糖料蔗进厂不超过30天内按确定的收购价格给蔗农兑付蔗款,第二次兑付的联动价格待审核小组审核确定后,2001年8月底以前兑付完毕,不许打“白条”。

  五、关于联动挂钩问题:经研究,本榨季联动价格的计算和兑付,以糖厂为单位来进行。为进一步明确糖厂和蔗农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求各糖厂参照“农户+基地+公司”的做法,以本蔗区的种蔗大户、种蔗大村屯为对象,与他们签订有关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一式四份,蔗农(或代表)和糖厂各留一份,并分别报市物价局、市糖办各一份备案。

  六、糖料蔗收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糖厂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政策,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食糖生产正常工作秩序。对抬级抬价、压级压价和不执行国家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
  以上规定自2000/2001年榨季开始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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