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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点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检查。根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1995年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湖北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湖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
(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执行情况。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检查与本地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热点问题。
二、方法步骤
这次执法检查采取统一部署,分级负责,自查为主的方法进行。各地市州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有计划的组织检查和重点抽查。检查要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突出问题,要及时逐级报告,并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各地市州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这次执法检查要进行总结,执法检查总结报告于10月4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大常委会将在10月份派出视察团到部分地、市视察。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视察的准备工作,随时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情况的视察。
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