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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五显岭隧道等通行费征收站征收期限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4 生效日期: 2000-02-14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0]31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要求延长五显岭隧道等5个通行费收费站收费期限的请示》(闽交财(1999)199号)文悉。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延长五显岭隧道等5个省管通行费征收站征收期限,具体批复如下:   一、五显岭隧道、南港大桥分站、樟湖板车辆通行费征收站征收期限延长至2004年6月30日止。
  二、濑榜车辆通行费征收分站征收期限延长至2009年7月1日止。
  三、水口车辆通行费征收分站征收期限延长至2003年11月止。
  上述收费站点延期后,收费用途、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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