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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音像市场管理,根据《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和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关于1995年冬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武办发(1995)39号)规定和要求,制定全市音像制品经营办证及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一、办证范围: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下列音像制品发行、零售、出租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
1.盒式录音录像目带;
2.唱片、激光唱盘(CD);
3.激光唱视盘(LD、VCD);
二、办证条件:
1. 申请经营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是本市国营单位, 不得与外商合资经营,严禁个人和变相个人经营;
(2)有明确的法人资格和上级主管单位;
(3)所有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政治思想素质,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持有本市废品,无经营音像制品违法和其他违法前科,正式在册人员不少于5人;
(4)在本市有固定的经营门面和仓库,门点有确定的路名和门牌编号;
(5)批发业务资金不少于30万元,有与名称相符的银行帐号,有正式的财务人员;
(6)在全市布点规划范围内;
(7)有固定正式的供货渠道;
(8)有健全的进出货物登记管理制度;
(9)能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管理;
(10)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经营音像制品零售、 出租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
(2)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
(3)有2名以上持有本市户口,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无经营音像、电子出版物违法和其他违法前科的从业人员;
(4)有必备的试听、 放映设备;
(5)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6)以经营音像制品为主营业务;
(7)有健全的进货、销售和出租登记制度,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管理;
(8)在全市布点规划范围内;
(9)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经营录像放映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是本市国营或集体单位,严禁个人变相经营;
(2)有明确的法人资格和上级主管单位(非挂靠单位);
(3)所有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政治思想素质,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持有本市户口,无经营音像制品违法和其他违法前科,正式在册人员不少于5名;
(4)有5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属本单位所有的放映场地,场内设备齐全,达到娱乐场所治安、消防管理标准;
(5)有健全的放映管理制度,能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管理;
(6)在全市布点规划范围内;
(7)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证程序:
1.申请经营音像制品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出局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国营、集体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承担管理责任的意见。个人须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或所属乡、镇政府签署承担管理责任的意见。
2. 经所在区、县广电、文化部门按办证条件要求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及各项符合办证条件的证明材料分别上报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局汇总,由市扫黄办牵头半年审批一次,下发定点办证通知单,再分别上述各家办证。无市扫黄办通知单,一律不得擅自发证。
3.持有经营音像制品许可证及副本的单位和个人,经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审查同意,领取《治安许可证》。
4. 持以上两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5. 上述三证每年度由各发证机关年审换发一次。
四、收费管理:
1.收费项目定为办证费、管理费、保证金三项;
2.办证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规定每证1次收费20元,由各发证机关收取。
3、管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批发单位每月收取100元,零售、出租放映点每月收取50元。
4. 管理费由颁发经营音像制品许可证的各市级管理部门直接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市各管理部门上交市财政后全额返还,纳入审计监督。管理费用于市、区县两级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财政拨市扫黄办10%,拨市各管理部门90%。再根据各区、县管理工作量和管理力度,由市各管理部门按40%-60%的速度下拨区、县。
5. 取消任何形式的挂告经营和收取挂靠费,改为一次性交纳保证金,批发单位交10000元,零售、出租、放映点交5000元。
6.市财政建立保证金专用帐户, 由市各管理部门在发证时代予收取后,交市财政统一保管。
7.保证金用于经营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后的罚款处理。如经营户无违法违规行为,在终止音像、电子出版物经营,办理注有许可证手续时,15日内加上银行活期利率本息如数退还。
8.罚没保证金由市财政扣除后, 再全额拨还,用于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及市场管理。
五、管理职责:
1.音像制品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精神产品,其一切生产、销售、放映活动,必须按中宣部提出的“控制总量,提高质量”的要求,实行宏观调控和严格管理。武汉地区音像市场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由市扫黄工作小组统一协调管理。
2. 市广播电视、文化部门按下列权限和分工管理音像市场:市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社会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办证和日常管理;市文化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开办的音像制品经营点(即:市文化局直属单位、区县文化部门所辖文化馆、图书馆、劳动服务公司、文化中心、街文化站的在册人员为法定代表人、在本单位场地内开办)的办证和日常管理。
3.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电子出版物市场的管理,其管理办法另定。
4.公安部门负责对全市音像经营点的《治安许可证》的办证和治安管理,对音像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音像经营点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和工商管理,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6.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全市音像、 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价格标准和收费项目,查处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7. 税务部门负责全市音像、电子出版物经营的税收征纳工作,查处违反税处管理规定的行为。
8.海关、邮政、交通等各部门按照各自业务范围,积极配合音像、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部门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六、经营活动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两证一照一户一点,证照齐全,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和批准的经营地点,持证亮照经营。
2.各种证照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售。
3. 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与许可证登记名称相符,指定的放映供带点另挂牌。
4、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5.批发单位只能从国家正式出版社进货,零售、 出租单位和个人只能从正式批发单位进货,放映点只能从音像管理部门指定的零售、出租点购买和租借录像带。
6.从1996年3月1日起, 市场上所有经营的激光唱视盘必须有SID识别码。
7.明码标价, 不敲诈勒索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8.守法经营,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依规定缴纳税、费。
9.不转包、承包和出租给他人经营。
10.不复制、销售、出租、放映非法出版, 未经内容审查以及国家明令查禁的音像制品。
11.严禁复制、销售、出租、 放映反动、黄色淫秽、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等禁映的音像制品。
12.供教学、 研究使用或者内部资料片,不得擅自复制、出售、出租和公开放映。
13.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广告、海报和招牌,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色情、暴力等挑逼性的文字、画面招揽顾客和观众。
14.保持和维护经营场所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内外装饰典雅,文化气氛浓。
15.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管理工作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 各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进行办证和规范管理。2.重申“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本办法的管理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音像市场进行日常管理。
3. 各管理部门要加强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4.管理人员要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管理工作人员形象。 对在管理过程中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上级机关要及时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和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直至清除出管理队伍。
5.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 需给予处罚者,由市级各管理部门执行。吊销许可证、关闭经营点,需上报市扫黄办批准后,由发证管理部门执行。
6.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后,公安、 工商等部门要随即吊销《治安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7.各音像市场管理部门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形成强大的合力,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管理好我市音像市场。
本办法由市扫黄办负责解释。
武汉市清理整顿书报刊及音像市场工作小组
199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