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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控制公安治安检查站拦车检查范围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09 生效日期: 1996-02-09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控制公安治安检查站拦车检查范围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民政府:
  自省人民政府重新批准设置公安治安检查站以来,各地治安检查站认真履行职责,在堵截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工作中,也确有个别治安检查站存在超越职权随意拦车检查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治安检查站的执法行为,切实防止超越职权随意拦车检查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1号、公安部公通字(1994)72号文件和省政府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指示精神,现就严格控制治安检查站拦车检查的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公安治安检查站只担负查缉、堵截重大罪犯、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和公安机关通缉、通报的其它刑事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员;检查非法运输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毒品、淫秽物品、管制刀具和被盗、抢车辆,以及省公安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知检查的项目。除以上检查项目外,不得执行其它检查任务。
二、 拦检车辆必须是在车型、颜色、号牌、装载情况等方面具有与通缉、通报中类似的特征或有其它重大疑点的车辆。对没有疑点的车辆不得随意拦车检查。
三、 对受检车辆要及时进行检查,除对发现的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员和盗抢的车辆、赃物,以及非法运输、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毒品、淫秽物品、管制刀具等依法予以扣留审查外,其余车辆、人员和物品均应及时放行。对检查中发现的走私车辆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工商市字(1991)第340号通知的规定,及时移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 对违反以上规定利用职权随意拦车和乱扣、滥罚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责令公安治安检查站停止检查直至予以撤销。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湖北省公安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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