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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实施“过渡电价”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1 生效日期: 2001-01-2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38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实施“过渡电价”的通知》(桂价工字(2000)115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调查并召开电价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农村“过渡电价”是指农村低压配电台区建设与改造完成,并由供电企业直接负责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在实现城乡用电同价之前的农户到户电价。

  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最高标准由0.13元/千瓦时调整为0.18元/千瓦时。各地具体执行标准仍按桂价工字(2000)115号文件规定办法核定。个别地方确实需突破最高标准的,要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

  三、分步实施农村“过渡电价”。
  1、各县(市)在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期间,要选择一些已改造完成的配电台区开展“过渡电价”试点工作。一方面让农民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农网改造的成效,另一方面为下一步推开“过渡电价”积累经验。
  2、各县(市)在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接近全面完成时,要选择一些已完成改造任务的乡镇推开“过渡电价”试点工作,做到全乡镇范围内实施农村“过渡电价”。
  3、在全县(市)完成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但农电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之前,对条件成熟的乡镇均推行农村“过渡电价”政策,最大范围地让农民享受较低的用电价格。
  4、在全县(市)完成“两改”后,必须在全县(市)范围内实行农村“过渡电价”政策,这是各地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验收是否合格的最基本的条件。在此基础上,逐步施行城乡用电同价。

  四、各地、市物价局在审核各县(市)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时,要注意毗邻县(市)标准的平衡;平原丘陵县与山区县的标准应有所别;原则上一县一标准,以盈补亏;农网改造前农村到户电价水平较低的县,安排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时应尽量低一些,改造后的到户电价应低于改造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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