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百地价字[2001]27号
田阳县自来水厂:
鉴于你厂为解决县城供水水源及水质问题,贷款1500万元从21公里外的那音水库引水到县城,导致企业供水成本上升,形成经营上的亏损,为了补偿合理的成本支出,保证你厂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经请示自治区物价局复函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你厂自来水价格,即: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由现行的1.00元/m3调整为1.20元/m3;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由现行1.33元/m3调整为1.50元/m3。自2001年2月份水表抄见度起执行。
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请在执行过程中积极向当地政府做好汇报,并认真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