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价[2001]02号
市属各幼儿园(保育院)及小学:
随着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幼儿教育及学前教育成本不断增大,我市94年制定的收费标准已明显偏低,难以维持正常工作运转,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二00一年春季学期起适当调整我市幼儿园及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幼儿园(保育院)及学前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单位:元/人、月):
保育 教育 保育 教育 保育 教育 保育 教育
费 费 费 费 费 费 费 费
二级 55 35 75 35 75 35 55 45
二级 45 30 65 30 65 30 45 40
二级 35 25 55 25 55 25 35 35
二、原幼儿园收取的“管理费”改为“教育费”。“幼托班”指为不满三周岁幼儿开设的班。
三、幼儿园(保育院)、小学除按上述规定收费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四、学校办的学前班不分等级类别。幼儿园(保育院)等级类别的划分按南宁市教委南府教(1999)65号文件规定办理。如属新办幼儿园(保育院),必须持由市教委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及评定等级类别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五、幼儿园(保育院)及学前教育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