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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南宁市幼儿园及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6 生效日期: 2001-02-06
发布部门: 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委员会、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南价[2001]02号

  市属各幼儿园(保育院)及小学:
  随着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幼儿教育及学前教育成本不断增大,我市94年制定的收费标准已明显偏低,难以维持正常工作运转,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二00一年春季学期起适当调整我市幼儿园及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幼儿园(保育院)及学前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单位:元/人、月):
  保育  教育  保育  教育  保育  教育  保育  教育
  费  费  费  费  费  费  费  费
  二级  55  35  75  35  75  35  55  45
  二级  45  30  65  30  65  30  45  40
  二级  35  25  55  25  55  25  35  35

  二、原幼儿园收取的“管理费”改为“教育费”。“幼托班”指为不满三周岁幼儿开设的班。

  三、幼儿园(保育院)、小学除按上述规定收费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四、学校办的学前班不分等级类别。幼儿园(保育院)等级类别的划分按南宁市教委南府教(1999)65号文件规定办理。如属新办幼儿园(保育院),必须持由市教委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及评定等级类别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五、幼儿园(保育院)及学前教育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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