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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柳州市电价优惠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9 生效日期: 2001-02-1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6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电价调整后给予我市企业电价优惠政策的请示》(柳政报(2000)60号),已转由我局商自治区经贸委提出处理意见。经认真研究,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你市提出的企业电价优惠问题函复如下:
  一、不同意将你市所有用电企业的电价标准由第二价区调整为第一价区。

  二、对你市一些特殊企业,我们已实施了电价优惠政策,对个别困难企业我们将区别情况继续研究采取电价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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