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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有关收取贴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 2001-02-2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73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
  去年下半年,就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问题,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颁发了两份文件(计价格(2000)744号和计价格(2000)1288号),我局会同自治区经贸委转发了文件(桂价工字(2000)234号和桂价格字(2000)360号)。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请示国家计委,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乡电网改造过程”是指我区城乡电网改造工程启动至结束的整个过程,而不是指单一配电台区或单一地域的改造过程。

  二、“由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新增用电容量,城市(包括县城)新增的居民生活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这里“由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是指乡镇及以下地域范围的用户,不管由谁供电,均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但对未列入农网改造规划,需在完成农网改造任务的基础上,另安装专用变压器供电的企业用户,可按规定收取贴费。

  三、在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不能设置新增用电量额度限制,凡符合免征贴费的用电,不受用电量限制。

  四、对非农户在农村建造房屋的用电,享受农村用电户同等政策。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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