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73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
去年下半年,就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问题,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颁发了两份文件(计价格(2000)744号和计价格(2000)1288号),我局会同自治区经贸委转发了文件(桂价工字(2000)234号和桂价格字(2000)360号)。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请示国家计委,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乡电网改造过程”是指我区城乡电网改造工程启动至结束的整个过程,而不是指单一配电台区或单一地域的改造过程。
二、“由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新增用电容量,城市(包括县城)新增的居民生活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这里“由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是指乡镇及以下地域范围的用户,不管由谁供电,均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但对未列入农网改造规划,需在完成农网改造任务的基础上,另安装专用变压器供电的企业用户,可按规定收取贴费。
三、在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不能设置新增用电量额度限制,凡符合免征贴费的用电,不受用电量限制。
四、对非农户在农村建造房屋的用电,享受农村用电户同等政策。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