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77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市、县物价局:
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公安厅、外事办、外贸厅《关于转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桂政劳力字(1996)44号)有关规定,外国人在我区就业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属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核准事项,不属中介服务范畴,因此,现就办理外国人就业登记手续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261号)中规定的办理外国人就业登记手续费予以取消,此项收费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下达全区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2)217号)规定执行,不作为中介服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