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5 生效日期: 2001-03-0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80号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2项、降低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4项收费转轨的通知》(桂政发(2000)17号)的有关规定,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属公益性服务收费,鉴于你局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精神,对全区的广播电视干线传输网络进行升级改造,而我区原制定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已难维持发展的要求,在实行听证会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区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现就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1、传输12套以下电视节目的收费标准为10元/月.户;
  2、传输13套至20套电视节目的收费标准为12元/月.户;
  3、传输21套至25套电视节目的收费标准为13元/月.户;
  4、传输26套以上电视节目的收费标准为14元/月.户;
  凡不传输中央电视台加扰电视节目的,分别减去2元/月.户。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市、县(市)物价部门在此限价内根据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核定。以前执行的标准凡与本文不相符的以本文为准。

  二、收费减免办法
  (一)属于下列情况的,仍按桂价费字(1995)27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夫妻双方失业,并持有劳动部门开具证明的;
  2、属于民政部门救济对象的;
  夫妻双方失业、属于民政部门救济对象,但有子女就业同住在一起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属于“五保户”、烈士家属的免交收视维护费。

  三、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按有关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新增收入部分主要用于自治区广播电视干线网和当地分配网的升级改造、还贷及网络的维护。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依法纳税,专款专用,不得挪到其它。收费单位要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