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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州一中寄宿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7 生效日期: 2000-04-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价[2000]费字118号
省教委:
  你委《关于要求核定福州一中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函》(闽教(1999)计财129号)收悉。据调查,福州一中已新建一幢学生宿舍楼,每套宿舍内设有寝室、卫生间和阳台。室内使用面积达28平方米,住8名学生,同时配有床铺、箱架、桌椅等必备家俱设施,经研究核定福州一中向住进新学生宿舍楼的学生收取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为300元/生.学年(含房租、水电费及其他管理费用),除此之外,学校不得向寄宿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该收费标准从2000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学校应及时到省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向学生公布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缴存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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