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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30 生效日期: 2002-06-30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2002]5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6月30日 
 
 
河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水平,建设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保障行政复议律制度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本省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至少应有2人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五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其内容为综合法律知识和行政复议实务两部分。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给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属于省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由该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办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事宜; 
  (二)属于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由设区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办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九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制作,并加盖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十条   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参加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并统一考试验收。 
  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年度业务培训的,应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安排时间补充培训。 
  培训情况应予以记录,作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年检的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每年须经发证机关年检,并加盖河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年检印章。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不予年检: 
  (一)未参加年度业务培训或年度业务培训成绩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规定,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失去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 
  (四)其他不予年检的情况。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的年检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年检率达不到100%的单位,在本年度全省的法制工作评比中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或行政执法文明单位。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不予年检的人员,在本年度法制工作评比中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本年度公务员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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