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价公字[2000]28号
福清市物委:
你委融价字(2000)第19号“关于要求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报告”悉。由于你市城区供水专管铺设工程影响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工资增加等成本因素,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市将自来水价格作适当调整:民用水价格由每吨1元调整为1.30元;机关、事业单位用水价格由每吨1.20元调整为1.50元;工、商企业单位用水价格由每吨1.30元调整为1.50元;基建、宾馆等营业性用水由每吨1.80元调整为2.00元。
以上水价调整出台时间由你委报福清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报我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