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134号
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社区服务业管理费征收标准及办法的函》(桂民基函[2000]11号)悉。鉴于社区服务管理费已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等14个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城字[1996]4号)批准同意立项,为加快发展我区社区服务业,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现对我区社区服务管理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领取《社区服务业证书》(社区服务单位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向主办社区服务业的市、县、市辖区、街道(镇)居民委员会的社区服务业管理机构交纳社区服务管理费100--3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制定。
二、社区服务管理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必须开具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