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地税稽告字[2001]6号
该企业1998年至1999年度取得管理费及其他收入44415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固定资产投资追加110459.62元,未申报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虚报亏损206805.39元,偷逃企业所得税;取得土地转让收入1271208.38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忻州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条、第 四十条,国税函(1997)91号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之规定,于2001年1月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限期补缴营业税历781.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04.69元,教育费附加1973.43元,价格调控基金986.72元;补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5522.98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8245.78元。并处以0.5倍罚款,同时按日加收2‰的税款滞纳金。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