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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汽车运输企业(经营者)向旅客、托运人代征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6 生效日期: 2000-04-26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交运[2000]97号
各地(市)交通局(委)、物价局(委):
  近年来,随着我省高速公路的建成通车,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对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不同区间、不同车型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都做了明确规定。为了做好汽车运输企业(经营者)向旅客、托运人代征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工作,经研究,现将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代征标准测算方法及要求通知如下:   1、向旅客(托运人)代征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旅客(托运人)途经高速公路的区间、乘座(使用)车型的车辆通行费收费额÷车辆的核定座位(吨位)÷70%(实载率)。
  2、具体的不同区间、不同车型的车辆通行费代征标准由各地(市)交通局(委)按照以上测算公式进行测算并公布执行,同时抄报省交通、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3、各地(市)交通局(委)、物委(物价局)要认真做好客运班车的票价核定工作,特别是高速公路通车后,由于营运里程和原干线的营运里程有较大的差别,因此请你们重新测算,并公布新核定的各线不同车型班车票价,便于旅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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