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交财字[2001]31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怀左煤炭专用公路延续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还贷的请示》(朔政发(2000)34号)已经省政府批转给我们。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怀仁薛家店--左云水窑煤炭专用公路全长22.1公里,总投资1820万元,其中贷款1126万元。经省政府同意后,你市在怀仁县鹅毛镇西设立公路收费站,从96年元月开始收费,到2000年10月底累计收取车辆通行费870.14万元,缴纳税收和水利基金65万元,归还贷款414.12万元,还有712万元的贷款没有归还。因此,同意延长收费时间至2004年年底,在此期间如果提前归还贷款,应立即撤站停止收费。
凡通行该公路的车辆,不分轻、重车,按核定载重吨位,主挂车合并计算;客货两用车比照货车执行,不得客货合并计征;拖拉机按标准吨位比照货车执行,无标准吨位的按每20马力折合1吨计征。具体标准为:
1、2.5吨及以下的货车、小汽车和20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每车次收费5元;
2、2.5吨以上至5吨的货车和20座以上的客车,每车次收费10元;
3、5吨以上至10吨的车辆,每车次收费15元;
4、10吨以上至30吨的货车,每车次收费20元;
5、30吨以上的车辆,每车次收费50元。
《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并负责年审,你单位收到文件后,速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晋交财字(1996)第100号《关于新建怀左煤炭专用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件执行。
本文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