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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9 生效日期: 2001-04-2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1年3月24日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于200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全区殡葬管理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推动殡葬改革,促进全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全区的殡葬事业加快了改革进程,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日益深化,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逐步成为社会新风尚,殡葬改革在移风易俗,保护土地资源和生存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当前全区火化率仅达15%,是全国平均数的三分之一。在农村,土葬改革尚未普遍开展,一些地方丧事的封建迷信活动有所抬头,乱埋乱葬,修坟建墓挤占耕地、林地,丧事大操大办等现象比较严重。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移风易俗,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确保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认真贯彻《条例》,强化殡葬管理,规范人们的殡葬行为,加大殡葬设施建设的力度,增加殡葬服务网点,确保殡葬改革事业的发展。

  二、大力宣传《条例》,增强公民殡葬改革意识
  各地要结合科普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向人们宣传无神论思想,批判丧葬中的唯心论,批判重殓、厚葬的封建伦理思想,要针对殡葬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殡葬改革的意义和殡葬改革中的先进典型,把宣传引向深入,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字,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实行殡葬改革的好处,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增强殡葬改革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三、加大殡葬执法力度,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殡葬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殡葬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运用《条例》赋予的职责,建立健全殡葬执法队伍,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土葬、乱埋乱葬,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及其他土葬用品等行为,要依据《条例》,坚决依法处理。

  四、加强殡葬设施建设,推进殡葬改革
  各地要抓住“十五”规划和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利时机,加大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十五”期间,60万人口以上的市、县要建成推行火化的殡仪馆;60万人口以下的市、县要主动接受附近殡仪馆的辐射,建立为推行火葬服务的殡葬服务站。

  五、加强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和职工队伍建设
  各殡葬管理处(所)、殡仪馆、墓园等单位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殡葬管理和殡仪服务的其它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配套的规章制度,强化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改善服务态度,增强为丧主服务,为殡葬改革服务的观念,建设一流的殡仪服务队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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