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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实施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30 生效日期: 2001-04-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1]29号

    自治区人大九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重点建设南宁、玉林、梧州、贺州、桂林等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沿海、桂中、右江河谷、贵港、桂西北等现代农业实验区。”为了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在确保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集中统一整治土地所需的基础设施投资政府可予以适当补助,土地集中整治后每年租金所得按承包土地面积归原承包农民所有,以后租金增加也全部归原承包者所得。


    第二条    在示范园区兴办的企业,其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作为临时用地办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及时给予办理。


二、实行投资倾斜政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示范园区的投资力度。“十五”期间,自治区将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自治区水利、交通、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推广、农机、科技等部门在安排各自掌握的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性基金时,要安排一部分资金支持示范园区的建设。有关地、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投入示范园区建设。


    第四条    金融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产业政策,改进和优化服务方式,对示范园区建设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第五条    在示范园区建设和经营的企业,不论何种经济成份,只要符合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条件并经审核认定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应优先代企业向农业部申报,争取列入农业部的扶持计划。符合自治区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经评定,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条件给予扶持。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用足用好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按《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七条    示范园区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四、支持示范园区企业出口创汇

    第八条    支持在示范园区兴办的企业取得出口自营权,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出口项目。


五、实行人才引进激励机制

    第九条    鼓励地、市、县科技人员到示范园区工作。凡到示范园区工作的各类人才,执行“户口不迁,单位和职称不变”。其生活福利待遇,按自治区人事厅、农业厅《关于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生活福利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1998)9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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