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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外经贸厅大院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4 生效日期: 2001-05-1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163号

  广西广诚物业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广西外经贸大院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桂广诚业字[2001]03号)悉。鉴于广诚物业公司与外经贸大院办公区、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就办公区和住宅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已达成协议,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外经贸大院办公区和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批复如下:
  一、同意外经贸大院办公区和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按双方协议执行。

  二、收取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要专款用于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和卫生、交通、治安、绿化等与业主有关的服务的管理开支。

  三、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一般为六个月)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以利业主的监督。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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