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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大新县自来水价格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4 生效日期: 2001-05-1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161号
  南宁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大新县自来水供水价格的请示》(南地价字[2001]03号)悉。近几年,大新县自来水厂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相继投入资金对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致使企业负债增加,同时受制水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增强企业还贷能力,保证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大新县自来水价格,即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1.00元/me3调整为1.25元/me3;工业用水由现行1.22元/me3调整为1.45元/me3;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1.62元/me3调整为1.85元/me3;特种用水由现行2.00元/me3调整为2.50元/me3。从2001年5月份水表抄见度起执行。
  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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