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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物价局关于对柳州市郊区农网改造受益户实施“过渡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1 生效日期: 2001-06-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柳价字[2001]82号

  柳州供电局:
  报来“关于对柳州市郊区农网改造受益户执行过渡电价的请示”悉。为加强对农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的农村电价管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工字(2000)115号和桂价格字(200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认真审核研究,制定我市郊区已改造完成并抄表到户的农村配电台区实施“过渡电价”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柳州市郊区“过渡电价”标准为0.544元/千瓦时。主要包括两部分:(1)由供电企业原抄表到变压器的,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电价(含附加费)0.366元/千瓦时;(2)经我局核定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0.178元/千瓦时。

  二、农村“过渡电价”是指农村低压配电台区建设与改造完成,并由供电企业直接负责销售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在实现城乡同电同价之前的农户到户电价,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在城乡用电实现同价后即自行取消。

  三、对少部分农村农网改造前实际到户电价低于“过渡电价”的,其到户电价仍按改造前的实际到户电价执行。

  四、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实行财务专户,专款专用,并依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7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请你局接文后,在执行“过渡电价”过程中,向农网改造受益户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国家农网改造措施的顺利实施。
  上述价格从二00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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