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1]4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一日
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的意见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加快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精神,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识国经贸企(1995)184号》的要求,对我区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
(一)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责;
(二)总体规划,分类指导,逐步推进;
(三)企业自主选择分离的步骤和方式;
(四)维护职工正当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
二、范围
公益型的社会职能: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医院等。
三、内容
(一)关于企业自办学校
1.企业将自办的中、小学校移交给所在地、市、县政府,由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可按中小学校名称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予以更名。
2.学校现占用的资产(包括学校用地、用房、仪器、教学设施、车辆等)实行整体无偿划拨。学校债务由企业承担。校办工厂不随学校划拨,全部留给企业。如校办工厂占用学校的资产,要元偿划出留给学校。
3.政府接收的学校编制须纳入当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学校人员以2000年6月30日在职人员为基础,专任教师必须符合如下标准方可接收:一是高级中学(含职业高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级申学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凡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其他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不予接收;二是政治表现好,近两年考核等次在称职(合格)以上;三是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四是到2000年12月31日止未到退休年龄仍然在岗的。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移交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师和教工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支付养老金,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由原办学企业补交,特困企业由同级财政解决;同时要按医疗制度改革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4.分离后的学校办学经费在3年过渡期内,由原办学企业继续负担,按学校分离前一年的正常开支拨付给学校。3年后由当地财政负担。对特困企业和濒临破产的企业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可以减免投入金额或缩短负担年限,过渡期内减免的费用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过渡期满后,原办学企业不再享受“三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费返还的优惠政策。
5.独立矿区企业和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也要逐步实现分离。在尚未分离前应继续办好中、小学校并实行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定额补贴,确保办学经费。当地财政、教育部门对自办中、小学的企业应继续给予帮助,实行教育附加费酌情返还的办法加以扶持。
6.企业自办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成人教育学校,主要是为本企业培养人才的,可采取“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办学方式,或采取社会各方联合办学的形式继续办好。对办学校规模太小,或连续3年不招生的学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其资产由原办单位管理,人员由原举办单位安排,其中一些学校可根据企业需要改为职工培训中心或社会培训机构。
7.企业自办的学校分离后,地方政府认为不必要独立办学的也可与当地学校合并或进行布局调整,学生和教职员工由地方政府安排。
(二)关于企业自办医院
1.企业自办的医院原则上也要进行分离。分离的医院交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并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医院现占用资产实行整体元偿划拨,原有债务由医院行政主管部门、医院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共同协商解决。企业自办医院原来所负担的经费,以2000年正常开支中企业所负担费用为基数,在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继续负担,3年过渡完后由当地政府负担。
政府接收的医院机构编制须纳入当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被接收医院的医务人员、工作人员以2000年6月30日以前在职人员为基础,按同类医院编制比例标准内移交工作人员, 企业不得借移交之机将不合格的医务人员和非卫生技术人员安排进医院。移交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负责支付养老金,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由原办医院的企业补交,特困企业由同级财政解决;同时要按医疗制度改革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2.分离后的医院设置应符合当地《医疗设置规划》,对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医院,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整。
3.企业认为没有必要自办,当地政府又无法接收的医院和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可缩小规模、减少投入,或者停办。
4.独立矿区企业和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可继续自办医院,但经济上要实行独立核算,内部分离,自主管理。有条件的自办医院,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可以面向社会服务。
5.企业自办的医务室、卫生所和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卫生机构可继续保留。
6.企业自办医院移交后的其它具体事宜, 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三)关于原企业办学校、医院使用土地的处理问题
1.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时,学校、医院原使用的土地实行整体剥离,仍按原供地方式使用,属行政划拨土地的,保留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变。
2.学校、医院用地范围不明确的,以及学校、医院和企业共用设施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归属,由企业和学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商企业和学校、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学校、医院和企业各自的用地范围明确后,应由用地单位商请有关部门做好分宗测量工作,在用地界线上设置永久性界标,在图、表上标绘界线和说明界线走向情况,依法确认用地范围。
3.学校、医院用地规划用途不明的,有关部门要做好分宗土地的规划工作,并制作相应的图件。
4.学校、医院从原企业分离后,涉及土地权属和用途改变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分离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明和图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费用减半收取;对从经主管部门确认的特困企业和濒临破产的企业分离的学校、 医院,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由申请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可以满足变更土地登记所需经费为原则上收取权属变更费。
四、时间要求
(一)企业办的中小学校原则上在2001年底前剥离完成(独立矿区和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除外)。
(二)企业中的医院分离工作,根据我区医疗保险改革的统一部署,力争在2002年底前完成。
自治区经贸委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