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房字[2001]第109号
省直有关厅局,各市(地)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建设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监察委员会、审计厅、纠风办《关于印发〈山西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建设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对2000年度《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已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隶属于建设、土地、人防、环保、消防等部门,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等)的收费和服务价格。
二、分级年审意见
省物价局负责在并中央、省直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所有从事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单位和省、市(地)、县(市、区)墙改办学的年审工作;其它单位的年审工作,由各地发证物价部门进行年审。
三、年审内容
1、《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期限、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2、国家和省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确实取消,有无变换手法继续收费的。
3、国家及省已经降低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时间执行。
4、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对象、增加收费频次的。
5、《收费许可证》失效后,仍继续收费的。
6、应变更而未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的。
7、其它需要年审的内容。
四、年审需要交验的证件资料
1、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2、收费所依据的文件。
3、200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帐薄和财政部门发给的票据购领证和票据存根。经营性服务收费所用的税务发票存根。
4、2000年财务决算报表。
五、年审时间安排
1、省管单位年审工作从2001年5月8日开始,5月15日结束,具体时间安排见附表。
2、各市(地)、县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安排年审时间,但最迟不应超过5月25日。年审结束后,各市(地)于5月底前将年审报告报送省物价局房地产价格管理处。
3、年审报告的内容:(1)房地产建设收费的总量变化情况;(2)收费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年审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4)进一步做好收费管理工作的建议;(5)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批准的房地产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都已取消,还有哪些仍在执行。
六、省管单位年审地点在山西省物价局房地产价格管理处。
各收费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年审,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物价部门将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对有违法收费的单位,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省管单位年审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