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最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晋政办发[2001]3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全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如何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效途径。我市从1994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各县(市、区)都相继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从全市范围看,覆盖面只有51.5%,其中,高平、陵川、沁水财政补贴切部分不能到位,兰花集团下属部分企业至今未能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因此,上述三县(市)及兰花集团一定要积极筹措资金,务于今年6月底以前为职工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要从1994年起补齐,对于确人困难的企业,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和规定,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适当降低缴存比例。
二、各县(市、区)一定要加强对住房分配货币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和市政府晋政发[2000]60号文件精神,4月底以前,各县(市、区)要将补贴系数报市住房委员会审核,按审核的系数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住房补贴方案,5月底以前,务必将方案上报住房委员会审批,以确保在2001年6月底以前出台补贴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要抓紧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配套政策和住房普查建档工作,力争今年5月底前出台《晋城市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推开我市的住房补贴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今年要将住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各级房改部门要做好售房款的转化工作,市直在2001年6月底以前,各县(市、区)在10月底以前,要把首批住房补贴资金发放给职工。
五、今后,各县(市、区)、各单位搞集资建房,不能单纯按建安造价计算补贴额,要把政府和单位承担的土地费、税费、配套费等一切费用量化到集资建房中,可以折算为政府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化解到职工名下,作为政府和单位对职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拿出具体方案,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六、全市各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三部委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抓好试点,分类指导,推进企业房改工作。凡是经济效益好和有资金来源的企业,要尽快制定本企业货币化补贴方案,及时向无房户,住房面积不达标户和新职工发放补贴;对一些相对困难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但要积极探索把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同货币化补贴政策结合起来的办法。要把单位承担的土地、税费、配套费等量化到货币化补贴方案当中,以此推动企业住房货币化的进程。今后,凡企业搞集集资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没有把土地、税费、配套费等费用列入货币化分配方案的,将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