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人防办[2002]10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下称执法证件)是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下称执法人员)实施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及监督的法定身份证件。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法制机构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核、报批、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及日常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二)熟悉本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合格;
(四)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五条 执法证件的申请、审批、报批、申领、发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所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名单,送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机构审核上报批准;
(二)申请人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申领登记表》,并另附近期免冠一寸标准照片三张;
(三)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法制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批;
(四)执法证件批准后颁发给行政执法人员;
(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法制机构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档案,统一登记造册,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涂改、转借证件的;
(二)越权使用证件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四)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以权谋私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法制机构吊销证件,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暂扣或者吊销执法证件要登记在案。由执法人员所在部门书面提出处理建议,并说明理由,报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机构作出暂扣或者吊销处理决定,并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生效。
第九条 暂扣执法证件的期限为30天。暂扣期间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机构保管,暂扣期间执法人员不得从事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暂扣期限届满后要求发还执法证件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由本人书面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部门根据本人表现及工作需要向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机构提出发还建议,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机构作出发还决定并报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批准。
被吊销的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机构收缴,并于1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原执法岗位或者调出原执法机关的,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证件并上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机构。
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的,经持证人所在部门核实并登报声明作废,向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每三年换发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机构对证件使用情况进行年审,并登记造册,未经注册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证件无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