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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扶持社会公益事业,对部分客户用电报装实行减免贴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2 生效日期: 2001-06-12
发布部门: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发布文号: 桂电营(2001)35号
  公司各直属供电局:
  为了扶持社会公益事业,支持城市“亮化工程”。凡广西电力有限公司直接供电范围内的下列用电客户,在2001年7月1日以后新报装或增容的用电容量,均免收供电工程贴费:   一、国营非盈利性质的学校、医院,社会公益性质的福利院、养老院,部队营区;
  二、城市路灯、霓虹灯、广告牌等城市光亮工程用电;
  三、各单位使用的电热锅炉、电茶炉、蓄冷空调用电;
  四、按我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改造为“一户一表”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大院、房地产开发小区,并无偿移交供电设施给供电部门管理的生活用电容量;
  五、报装“一户一表”的城市居民用电户。
  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各供电局及时向公司营销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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