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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柳州市部分中小学校借读生择校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5 生效日期: 2001-06-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208号
  柳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
  你们《关于柳州市部分中小学校借读、择校生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自治区重点高中阶段择校生费按不高于3000元/生.期的标准由你们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在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提出方案,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小学、初中、高中借读、择校生费收费标准仍按桂价费字(2000)124号规定标准执行。你市自治区重点高中高中阶段择校费收费标准确定后,学校应做好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本校的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收受捐款等,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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