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208号
柳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
你们《关于柳州市部分中小学校借读、择校生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自治区重点高中阶段择校生费按不高于3000元/生.期的标准由你们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在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提出方案,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小学、初中、高中借读、择校生费收费标准仍按桂价费字(2000)124号规定标准执行。你市自治区重点高中高中阶段择校费收费标准确定后,学校应做好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本校的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收受捐款等,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