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0 生效日期: 2000-07-10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0]综0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推动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企业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先进水平,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等部门颁发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本市企业创造条件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工作站及进站博士后依照本规定享有优惠政策。

  第三条  市人事局设立厦门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士后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市企业博士后工作。

第二章  工作站
  第四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建有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具有一支研究水平较高的科技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
  3、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
  4、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5、国家人事部规定的设立工作站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博士后办公室受理本市企业工作站的申请,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人事厅报国家人事部审批。

  第六条  工作站设站单位应安排一名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并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作站应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与进站博士后签定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博士后带科技成果和项目进站的,可参照市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明确奖励条款。协议书应报博士后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工作站负责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协调解决在站博士后的工作和生活问题,安排进站博士后的配偶工作和协助其子女入学。

  第九条  工作站为博士后建立在站档案。博士后每工作半年,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按照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共同对博士后进行工作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博士后办公室备案,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在站档案,并作为出站鉴定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市政府给予每个新设工作站一次性补助二百万元,作为添置科研仪器、设施以及研究项目经费。
  工作站对前款规定的补助费用的使用应独立设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工作站凭博士后进站协议书等有关材料向博士后办公室申请,经博士后办公室核定后,由市财政按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发给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该补助经费每半年发放一次,博士后在站工作满半年,经考核合格即发给2.5万元。

  第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落户厦门常住户口,免缴城市增容费,亦可办理暂住户口。博士后配偶可自行联系工作单位,亦可由工作站安排适当工作或给予适当补助。博士后子女由外地转入,需上中小学或幼儿园就读的,允许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择校入学或入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

  第十三条  对于到国外留学,取得博士学位,经批准进入我市企业工作站的留学人员,可以享受本市有关引进留学人员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后,可由工作站向市人事局申报作为引进重点人才,经有关程序确认后,由市人事局统一发给引进人才优惠证,凭证可享受《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厦委(1999)078号文)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博士后完成企业研究项目,符合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离站前可申请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申请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由工作站提出意见,报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送有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按程序报相应的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