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福州市部分民办(私立)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8 生效日期: 2000-07-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闽价[2000]费字282号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教委:
  你们上报的《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民办(私立)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44号)收悉。考虑到你市私立黎明学校、华伦中学、英华英语学校等民办(私立)学校办学条件较好,成本费用较高的实际,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你市黎明学校、华伦中学、英华英语学校的学费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6000元/生.学年(含讲义费),原则上初中收费标准应低于高中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审核。代办费根据“按实发生、多还少补、及时结算、不得盈利”的原则向学生收取,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收费标准从2000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同时应严格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