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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物价局关于“金石小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30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柳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柳价字[2001]145号

  柳州市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金石小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报告”悉。根据《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柳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合理及与业主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含治安费、公共卫生保洁费、绿化养护费、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上门收垃圾费等):按建筑面积每月每户每平方米0.30元收取。

  二、公共设施维护费:由物业公司从所收的物业管理费中按10%的比例收取,并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三、车辆停放保管费
  (一)车库内停放
  1、自行车:每辆每月6元;临时停过夜:0.2元/晚.辆。
  2、摩托车:每辆每月25元;临时停过夜:1元/晚.辆。
  (二)露天停放
  汽车每辆每月70元;临时听过夜:5元/晚.辆。
  汽车临时停放不足1小时不收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应在醒目位置公布,亮证收费,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接文后,请到我局办理收费手续。
  以上收费标准从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重新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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