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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上林县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7 生效日期: 2001-09-0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324号
  南宁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上林县自来水厂供水价格的请示》(南地价字[2000]21号)悉。近几年来,上林县自来水厂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相继投入资金对供水设施进行了更新改造,致使企业负债增加,同时受原材料和动力价格以及工资提高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保证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上林县自来水价格,即: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0.68元/me3调整为0.95元/me3;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由现行0.68元/me3调整为1.20元/me3(以上价格均为基本水价)。
  但调价不是解决经营出现亏损的唯一出路,鉴于该厂工资、福利已占总成本的44.47%,应同时督促水厂加强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加强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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