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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柳州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2 生效日期: 2001-10-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325号

  柳州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柳价报字[2001]21号)收悉,经研究,对柳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柳州市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为0.50元/立方米。考虑到企业及居民承受能力,污水处理费的调整分两步实施。
  1、第一步从2001年10月1日以后水表抄见度起,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和自备水的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别由现行0.16元/立方米和0.06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0.35元/立方米;
  2、第二步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和自备水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统一由0.35元/立方米调整为0.50元/立方米,在2002年的适当时候出台,具体实施时间由你局请示柳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抄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请你市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措施,对部分低收入的居民及特困企业予以减收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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