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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厅关于对建国初期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同等待遇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31 生效日期: 1997-12-31
发布部门: 湖北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鄂劳函[1997]393号

武汉市社保局:
  你局“关于1996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可否与建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是区分我国所有职工建国前、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基本界限,这是历史阶段形成的,不能混淆,更无法改变。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对建国前后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退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规定也是有明确区别的。

  二、省政府下发的鄂政办发[1996]171、172号文是根据上述精神制定的,武汉市在贯彻执行两个文件和鄂劳险函[1997]01号、02号文中,既注意了在国家规定的增资幅度内,提高广大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又注意了对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的待遇予以可能的倾斜,这与省里文件的精神和规定是一致的。

  三、国家和省政府考虑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过去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贡献,由于离开了工作岗位较早、生活待遇偏低,这次调整退休待遇时已经作了适当倾斜。调整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只能根据当地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保险承受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当前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暂时困难,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矛盾只能随着经济发展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解决。
  党和政府历来对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十分关心和爱护,希望你们向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相信他们会识大体、顾大局,共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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