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352号
岑溪市物价局:
鉴于岑溪市电网已与自治区主电网联网,岑溪市电力公司与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形成了趸购转售关系,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广西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61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桂价格字[2000]28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岑溪市购、售电价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岑溪市电网经营企业向自治区主电网购电,按趸售电价执行,实行综合趸售电价管理,综合趸售电价由自治区物价局审批。
二、岑溪市的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核定,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字[2001]105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将岑溪市的销售电价纳入全区统一销售电价范围。根据电力项目的还贷需要,参考当地原来的销售电价水平,在总体上不增加用电户电费负担的前提下,将岑溪市划入桂价格字[2000]280号文规定的第三价区,按第三价区销售电价表所列价格售电。
四、上述规定从2001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其他有关事项按桂价格字[2000]280号和桂价格字[2000]385号规定执行。你局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跟踪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