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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晋城市监察委员会关于严格按标准配备更新小汽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8 生效日期: 2001-12-18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机构改革以来,一些单位的领导班子作了相应的调整,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少数单位的县处级领导干部超标准购买使用小汽车,严重违背了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及省有关部门的规定,这与当前贯彻落实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是背道而驰的。必须引起各级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
  必须重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省财政厅曾以晋财政厅控字[1997]6号文件印发了《山西省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县(市、区)级领导干部可配备排气量不超过1。8升(含1。8升)的车,车价不超过20万元。凡现已购买的超标准车辆。要严格发行审批手续,按有关规定配备、更新小汽车。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狠刹奢侈浪费之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出现超标准配备、更新和使用小汽车的,要以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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