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机构改革以来,一些单位的领导班子作了相应的调整,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少数单位的县处级领导干部超标准购买使用小汽车,严重违背了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及省有关部门的规定,这与当前贯彻落实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是背道而驰的。必须引起各级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
必须重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省财政厅曾以晋财政厅控字[1997]6号文件印发了《山西省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县(市、区)级领导干部可配备排气量不超过1。8升(含1。8升)的车,车价不超过20万元。凡现已购买的超标准车辆。要严格发行审批手续,按有关规定配备、更新小汽车。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狠刹奢侈浪费之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出现超标准配备、更新和使用小汽车的,要以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