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待所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5 生效日期: 2001-11-0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373号
  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你校《关于广西商专招待所收费标准申请调价的报告》悉。鉴于你校自筹资金对原有的培训住宿招待所重新进行了装修及更换、新添设备设施,培训住宿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原有培训住宿收费标准已难以维持正常费用支出,经研究,同意调整你校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干部短期培训住宿招待所住宿费收费标准:
  双人间:40元/人.天
  三人间:30元/人.天
  二、你校干训楼招待所应为学员提供以下住宿条件:房内配备有洗漱间、卫生间、空调、彩电、席梦思、床头柜、壁柜、热水器等。
  三、短期培训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