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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6 生效日期: 2001-11-0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380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发后,部分市、县来电来函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等提出一些问题,要求自治区主管部门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耕地开垦费征收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依法在集体土地建房,不征收耕地开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由受其委托的地区或地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未受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征收耕地开垦费。
  三、征收耕地开垦费的《收费许可证》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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