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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电信等行业用电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8 生效日期: 2001-11-2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407号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各地、市、县物价局、电力公司
  最近,各地反映在执行电价政策时遇到了一些问题,要求明确电信等行业多种用电并存应该如何划定用电类别及电价。经商自治区有关部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信、金融、保险等行业对外营业的业务厅照明用电执行商业电价,办公室、出租写字楼、中央空调等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电话交换机房、电梯等用电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二、商业用途的前铺面后加工场用电,商业铺面用电执行商业电价;加工场动力用电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或大工业电价执行,加工场照明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三、牲畜屠宰场用电,动力用电按非工业、普通工业或大工业电价执行,照明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四、其他行业的用电,参照上述规定精神执行。
  五、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贯彻落实。按本《通知》规定,对辖区内用电户的用电类别、电价进行规范。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六、上述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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