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高校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费及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6 生效日期: 2001-12-0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429号

  自治区教育厅:
  报来《关于请求核定高教系统几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函》(桂教函[2001160号]悉。鉴于教育部每年都开展各种全国性统一考试,你厅及各高校承担组织代考点的考试具体事务工作,根据我区所设的代考点考生人数较少的实际情况,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厅向考生收取普通高校全国大学英语等级统考考试费及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考试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普通高校全国大学英语等级统考考试费收费标准
  (一)六级:15元/生,其中:上交国家考试办公室10元,教育厅留用2元,考试学校留3元;
  (二)四级:13元/生,其中:上交国家考试办公室8元,教育厅留2元,考试学校留用3元;
  (三)三级:11元/生,其中上交国家考试办公室6元,教育厅留用2元,考试学校留3元;

  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考试费
  (一)外国语课程水平考试费:120元/生,其中上交全国学位与研究生发展中心80元,教育厅留用15元,考试学校留25元;
  (二)专业综合水平考试费:150元/生,其中上交全国学位与研究生发展中心100元,教育厅留用20元,考试学校留30元;

  三、上述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你厅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